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交通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抚顺市交通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交通系统各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各县区交通局)实施交通行政处罚,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作为同一时期本行政机关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先例。
第四条 交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教育先行的原则。
第五条 适用先例制度的对象,应当是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主观过错相当的违法行为。适用先例制度的结果,应当使相当的违法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程序一致或基本一致。
参照先例,不妨碍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在说明特殊理由的前提下做出例外的裁量。
第六条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照《抚顺市交通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有关规定,追究部门和有关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