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抚政办发[2007]91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组织有关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行业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了《抚顺市交通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抚顺市交通局是职权执法主体,主要工作职责是代表市政府行使全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道路客货运输、水上交通、城市公共交通和驾校行业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主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辽宁省公路条例》、《抚顺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抚顺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国家、省、市及行业颁布的交通行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8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工作职责,全局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单位有5个,其中授权执法主体3个,即市公路管理处、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和市汽车驾驶员执业教育管理中心,分别负责公路路政、道路运政及相关业务等行政执法工作;委托执法主体2个,即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和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分别负责城 市公交及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行政执法工作,依据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受抚顺市交通局委托并以抚顺市交通局的名义具体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交通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我局对涉及本行业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194个条款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分解为若干档,统一编制了抚顺市交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本指导标准,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变化和行政执法实际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二00八年八月十一日
